歐洲專利組織管理委員會依據歐洲專利公約(以下簡稱EPC)特別是其第33條第1款(c)項和第33條第2款(d)項,根據歐洲專利局局長的提議,鑒于預算與財政委員會的意見,做出如下決定:
第一條
EPC實施細則修訂如下:刪除第93條第2款的最后一句。
第二條
實施細則第2條第1款和第2款(關于費用)內容如下:
(1)除非第2款另有規定,否則應支付給本局的費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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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歐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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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費(第78條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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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在線提交歐洲專利申請或國際申請進入歐洲階段的表格(EPO表格1200) |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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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未在線提交歐洲專利申請或國際申請進入歐洲階段的表格(EPO表格1200) |
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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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歐洲專利申請超過35頁(不包括序列列表部分的頁數)的附加費用(細則第38條,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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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頁及之后每頁加收17歐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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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針對任何在先申請(本身為分案申請)提交的分案申請而產生的附加費用(實施細則38,第4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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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代分案申請的費用 |
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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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代分案申請的費用 |
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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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代分案申請的費用 |
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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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代或任何后續代的分案申請費用 |
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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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于以下檢索的檢索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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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洲檢索或補充歐洲檢索(EPC第78條第2款,實施細則第62條、第64條第1款、第56a條第8款,EPC第153條第7款,實施細則第164條第1款和第2款) |
15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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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檢索(PCT實施細則16.1、PCT實施細則40bis與PCT實施細則20.5bis及實施細則第158條第1款) |
1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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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國際檢索(PCT實施細則45bis.3(a) |
1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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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針對2009年4月1日或之后提交申請的,一個或多個締約國的指定費(第79條第2款) |
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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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歐洲專利申請的續展費用(第86條第1款),自申請提交之日起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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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年 |
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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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年 |
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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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年 |
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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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年 |
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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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年 |
1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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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年 |
1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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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年 |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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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年及之后每年 |
18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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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歐洲專利申請續展費遲交的附加費用(實施細則第51條,第2款) |
遲交續展費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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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關于以下申請的審查費(第94條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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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申請或根據第153條第7款為其編制了補充歐洲檢索報告的國際申請 |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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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根據第153條第7款為其編制補充歐洲檢索報告的國際申請 |
2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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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授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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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針對2009年4月1日或之后提交申請的歐洲專利申請文件(實施細則第71條,第3款)的公告費用 |
1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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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異議費(第99條第1款、第105條第2款) |
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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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a.限制或撤銷費用(第105a條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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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請求 |
1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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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銷請求 |
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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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用于提出上訴的上訴費用(第10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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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實施細則第7a條,第2款(a)至(d)中提及的任何人員 |
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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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任何其他人 |
2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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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a.復審請愿費(第112a條,第4款) |
3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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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進一步處理費用(實施細則135,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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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逾期支付費用的情況下 |
相關費用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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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違反實施細則第71條第3款要求行為時 |
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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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情況 |
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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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恢復權利的費用/請求恢復的費用/恢復權利的費用(EPC實施細則第136條第1款,PCT實施細則第26bis3(d)條,PCT實施細則第49ter2(d)條,PCT實施細則第49.6(d) (i)條) |
7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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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轉換費(第135條第3款,第140條)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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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a.遲交序列列表的費用(實施細則第30條第3款) |
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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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權項費用(實施細則第45條第1款,第71條第4款,第162條第1款),針對2009年4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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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50項 |
290/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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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1項及以上 |
720/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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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成本裁決費(實施細則第88條第3款)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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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國際申請的傳送費(實施細則第157條第4款)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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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國際申請初步審查費用(PCT實施細則第58條及EPC實施細則第158條第2款) |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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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技術意見費(第25條) |
47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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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異議費(實施細則第158條第3款,PCT實施細則第40.2(e)條,PCT實施細則第68.3(e)條) |
1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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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復審費(PCT實施細則第45bis.6(c)條 |
1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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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于2009年4月1日之前提交的歐洲專利申請及在此日期前進入歐洲階段的國際申請,截至2009年3月31日有效的《費用實施細則》第2條第3款、第3a款、第7款和第15款規定的費用金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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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指定的每個締約國的指定費(第79條第2款),支付七倍該費用后視為已支付所有締約國的指定費 |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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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a款.瑞士聯邦與列支敦士登公國的聯合指定費 |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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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款.授權費,包括印刷歐洲專利申請文件的費用(實施細則第71條第3款),其中擬印刷的申請文件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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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不超過35頁 |
1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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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超過35頁 |
1135+19/頁(自第36頁起,每頁加收19歐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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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款.第十六項及后續每項權項的權項費(實施細則第45條第1款,第71條第4款,第162條第1款) |
290/項 |
第三條
1.若國際申請的國際檢索報告或補充國際檢索報告由奧地利專利局編制,或根據《集中化議定書》由芬蘭專利與注冊局、西班牙專利商標局、瑞典知識產權局、土耳其專利商標局、北歐專利研究所或維謝格拉德專利研究所共同編制,針對該國際申請的補充歐洲檢索費用減少1365歐元。
2.如果按照第1款規定授予減免,補充歐洲檢索費用的減免金額最高等于第1款所述某一機構編制的單份國際檢索報告或補充國際檢索報告所授予的減免金額。
第四條
1.不影響第2款規定,本決定第2條規定的新費用金額適用于2026年4月1日或之后支付的款項。
2.國際申請的新傳送費金額適用于2026年4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請。
3.如果在2026年4月1日之六個月內按時支付了費用,但僅支付2026年4月1日之前應付金額,若不足額在歐洲專利局邀請后兩個月內補交,該費用即視為有效支付。
4.本決定第3條適用于截至2028年3月31日提交的國際申請,其中國際檢索報告或補充國際檢索報告由奧地利專利局、芬蘭專利與注冊局、西班牙專利商標局、瑞典知識產權局、土耳其專利與商標局、北歐專利研究所或維謝格拉德專利研究所起草,且補充歐洲檢索費用于2026年4月1日或之后支付。
第五條
2023年12月14日的決定CA/D 16/23(OJ EPO 2024,A3)第4條自2026年4月1日起撤銷,并由本決定第3條取代。
該決定將于2026年4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