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張海永
引言
在歐洲專利制度框架下,專利授權并不意味著權利穩定性的最終確立。相反,自歐洲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專利即進入可能遭受集中攻擊的階段。歐洲專利異議制度(Opposition Proceedings)正是在此背景下形成的一項核心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在專利授權之后,通過統一程序對專利是否符合《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以下簡稱“EPC”)的實體與程序性要求進行再審查。
從制度功能上看,異議程序兼具公共法與私法屬性。一方面,其通過允許任何第三方對專利有效性提出挑戰,發揮對授權質量的事后監督作用,從而維護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該程序亦為潛在競爭者提供了一種集中、高效且相對低成本的救濟路徑,以替代在多個成員國分別提起撤銷訴訟的分散化模式。因此,異議制度在歐洲專利體系中具有重要的制度地位與實踐價值。
1、異議程序的核心價值
歐洲專利異議程序是一種具有對抗性質的程序。程序主體包括專利權人、異議人以及作為裁判機關的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在該程序中,EPO并非單純的行政管理機構,而是以準司法裁判者的身份,對當事人提交的事實、證據及法律論證進行審查,并據此做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決定。
異議程序的核心價值在于其實現了對已授權歐洲專利的集中式無效審查。與授權后在各生效國分別啟動國家撤銷程序相比,異議程序在程序效率、成本控制以及裁判統一性方面具有顯著優勢。尤其是在異議期屆滿后,針對歐洲專利的無效挑戰原則上只能通過各成員國法院分別進行,其時間成本和經濟負擔均大幅上升。相較之下,雖然異議程序通常持續兩年以上,但總體上仍被視為應對高價值專利的成本效益最優路徑之一。
2、異議的提交要求與身份限制
根據EPC的明確規定,異議必須在歐洲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九個月內提出。該期限屬于嚴格的期間,異議通知書及相應異議費均須在期限內提交,逾期不予受理,亦不存在延期的可能。
在當事人資格方面,除專利權人本人外,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作為異議人提起異議。EPC并未要求異議人與涉案專利之間存在直接的法律或經濟利害關系。這一制度設計在實踐中催生了所謂“稻草人異議”的現象,即由專利代理機構或第三方名義代為提出異議,從而使真實利益相關方得以避免過早暴露其競爭立場。該做法在現行制度下原則上是被允許的。
需要指出的是,一旦異議程序成立,異議人的程序性地位即被固定。除非相關業務資產發生整體轉讓,否則異議資格原則上不得單獨轉讓。
3、異議的法律依據與實質性理由
異議的提出必須以EPC明確列舉的法定事由為依據。實踐中,最為常見的異議理由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第一,缺乏可專利性。即專利主題不符合EPC關于可專利性的基本要求,例如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或工業適用性,或屬于EPC明確排除的專利客體,包括但不限于發現、科學理論、數學方法、審美創造、智力活動或商業活動的規則、計算機程序本身以及信息的表達形式。
第二,公開不充分。即專利說明書未能以清楚、完整的方式披露發明內容,使得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無法在不付出過度實驗或創造性勞動的情況下實施該發明。
第三,超出原始公開范圍。即授權專利的內容超出了原始申請文件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違反了EPC第123條第2款關于禁止增加新內容的規定。
在程序層面,異議人負有在異議啟動階段即充分提出其理由、事實、證據及論證的義務。對于在程序后期引入的新理由,異議部通常持審慎甚至排斥態度,其是否被采納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程序進展階段及公平性考量。
4、異議部的組織架構與審理流程
異議程序由異議部負責審理。異議部通常由三名具有技術資格的審查員組成,其中至少有兩名成員必須未曾參與該專利的原始授權程序。在某些復雜案例中,還可能加入一名具有法律資格的審查員。
異議程序通常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受理檢查:異議部首先檢查異議是否有效提交(如費用是否足額繳納、異議人身份是否明確、是否在期限內提交等)。若被視為不受理,程序將直接終止。
(2)書面答辯階段:若異議被受理,專利權人通常會有四個月的時間提交反駁論點或對專利權利要求進行修改。修改必須直接針對異議理由,且不允許擴大原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雖然專利權人沒有義務必須回復,但如果不進行有力反駁,可能會面臨EPO直接做出不利裁決的風險。
(3)實質審查與初步意見:EPO會對理由進行實質性評估,并可能發布初步意見,邀請雙方進一步發表評論。
(4)口頭審理:如果任何一方提出請求,或者EPO認為有必要,程序將以口頭審理的形式進行。口頭審理是各方行使聽證權的核心途徑。根據最新的程序規則,口頭審理可以通過視頻會議或現場辦公的形式舉行。
(5)最終決定:異議部會在口頭審理結束時宣布決定。統計數據顯示,大約三分之一的專利會被完全撤銷;三分之一會以修改后的形式維持;另外三分之一則會駁回異議,維持專利。
5、上訴機制
異議程序的裁決結果通常包括三種情形:專利被全部撤銷、專利在修改后以限制性形式維持,或異議被駁回、專利維持授權狀態。EPO的統計數據顯示,這三種結果在實踐中的出現概率大致相當。
任何因異議裁決而受到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均有權向EPO的上訴委員會提起上訴。原則上,上訴具有中止原裁決執行的效果。在上訴程序中,一項重要的程序法原則是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在僅有一方提起上訴的情況下,非上訴方原則上不得通過程序行為使其法律地位優于上訴前的狀態。
6、成本考慮
異議程序具有較強的不確定性,其結果高度依賴于案件事實、證據質量及法律論證水平。一個典型的異議程序通常持續兩年以上,整體費用大致介于1萬至3.5萬英鎊之間,主要包括代理人服務費用及向EPO繳納的官方費用。
從整體制度運行情況看,約有5%的歐洲專利在授權后遭遇異議。盡管該比例相對有限,但異議案件往往集中于技術價值高、市場競爭激烈的專利,其對相關產業格局和市場進入壁壘具有顯著影響。
結語
總體而言,歐洲專利異議制度通過在授權后階段引入集中、對抗性的有效性審查機制,在保障專利質量、維護公共利益與平衡市場競爭秩序之間發揮著關鍵作用。對于專利權人而言,異議程序構成對其專利穩定性的制度性檢驗;而對于第三方而言,該程序則提供了一種在成本與效率上具有明顯優勢的權利救濟路徑。